2014-09-04 10:20:19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○加微信领资料 ○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:山东公务员考试网
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供以下信息:社保局详解下班买菜出意外属工伤:须有两限定, 更多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(sdhuatu)微信公众号, 招考答疑及资料领取请点击联系【在线客服】。
社保局详解“下班买菜出意外属工伤”:须有两限定
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?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,这还要紧扣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。该条例中明确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可认定为工伤。这意味着,上下班途中买菜,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,方可认定为工伤。“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,皆不能认定为工伤。”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昨儿起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正式实施。而在规定中,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。其中,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。对此,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,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,须有两大限定:一是发生交通事故;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。
据昨起正式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,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:(一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二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三)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四)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: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。而对于合理路线,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,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,然后再回家,而且是顺路,这就是合理路线。由此,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,也可认定为工伤。
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?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,这还要紧扣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。该条例中明确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可认定为工伤。这意味着,上下班途中买菜,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,方可认定为工伤。“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,皆不能认定为工伤。”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同时,该负责人指出,上下班途中的工伤,像接孩子、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、逛街、购物、娱乐等等,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。
据悉,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、交通运输、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。
案例
案例一
某男,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,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,要求认定为工伤。
但经查,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,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,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。就此,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,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,故不认定其为工伤。
案例二
某高尔夫球场经理,在冬季歇业期间,去高尔夫球场,之后开车撞上大树。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,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,要求认定为工伤。
但经调查,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,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,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,故不予认定工伤。后经过法院的两审,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。
最高法:下班回家顺道买菜意外受伤算工伤
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《规定》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4种情形。此外,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,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意外受伤应算作工伤。
在昨日的发布会上,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,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。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,直接影响社会稳定。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,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。最高法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,制定出台了本规定。
《规定》对工伤认定中的“上下班途中”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,“合理时间”和“合理路线”成为其中的关键。赵大光表示,“合理”应当具有正当性。
解读1 什么是合理时间?
“什么是合理时间?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。”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,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,可能早一点,可能晚一点,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,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,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。
解读2 什么是合理路线?
对于“合理路线”的范围,赵大光称,“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,然后再回家,而且是顺路,是不是合理的路线,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?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。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,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‘合理’。”
上下班途中工伤的4种情形
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○连线本地
认定上下班路线不能离谱
“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。”昨日,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,对上下班途中4种工伤情形进行了解释,其中关于“合理路线”的内容引起广泛关注。成都晚报记者从市级有关部门了解到,经审的案件还未遇到过这种特例,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一直存在争论,最高法的解释在司法上进行了明确,有助于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进行认定。
“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,这次的解释就提出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概念。”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下班路线可能有很多选择,但应带有目的性,同时要有合理性,例如父母在成都市外居住,下班后回父母家,严格讲就超出了合理性范围。其次,不能过于离谱。如果下班的路线与回家的方向相反,怎能说是合理的?“要有基本的逻辑关系。”该负责人表示,这次最高法的解释,对今后的工作有指导意义,可避免出现相关的争论。成都晚报记者 董亮
○ 典型案例
原告:新沂石涧小学教师何培祥
被告: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基本案情
原告何培祥系新沂石涧小学教师,2006年12月22日上午,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。下午3时40分左右,石涧小学邢汉民、何继强、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,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,随即将其送医院抢救治疗。2007年6月,原告就此次事故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: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,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,不属于上下班途中,不认定为工伤。对此,原告不服并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。
裁判结果
经新沂市法院一审,徐州市中院二审认为:上下班途中的“合理时间”与“合理路线”是相互联系的,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,不应割裂。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途中骑摩托车摔伤,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,应认定为合理时间。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;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。
贴心微信客服
山东华图微信公众号